關于主辦和參與活動的規定
1. 為規范中國計算機學會(下面簡稱CCF)總部及其下屬機構組織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學術會議、論壇、研討會、講座、展覽、競賽、培訓)時的角色和行為,明確CCF在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正確使用CCF的名稱及標識,保護和提升CCF品牌價值,制定本規定。
2. CCF主辦或參與的所有活動應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3. 本規定適用于CCF及所有下屬機構組織的所有活動。<回到頂部>
CCF及下屬機構組織或參與活動分為主辦、聯合主辦、協辦、承辦、支持等幾種形式。
1. CCF主辦:CCF作為主辦單位,擁有活動的所有權,并承擔活動的政治、法律和經濟責任。CCF下屬機構不得作為活動的主辦單位。
2. 聯合主辦:CCF作為主辦單位之一和其他主辦單位共同主導活動并共同擁有活動的所有權。
3. 承辦:負責活動的具體實施。
4. 協辦:協助主辦單位組織活動。
5. 支持:只名義支持,不介入活動具體組織工作,不承擔任何責任。<回到頂部>
1. CCF作為主辦單位,對活動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把控:
1) 品牌和名稱:正確規范使用學會名稱、學會標識和活動名稱(見第八節和第九節)。
2) 活動內容:有吸引力的主題和高水平的內容。
3) 組織機構:規范和職責明確的組織機構。
4) 財務:規范和透明,收支平衡并盡可能有盈余。
5) 活動的品質:確?;顒拥母咂焚|。
6) 宣傳推廣:在會員中及社會上廣泛推廣。
7) 版權:擁有內容的版權并能由會員分享內容。
2.活動要能使得學會品牌和活動品牌得到提升,確保CCF的權益,優先安排CCF會員參加并在參與活動的費用方面給予優惠。<回到頂部>
1. 聯合主辦時,CCF應確保CCF品牌和名稱(包括CCF名稱、CCF標識和活動名稱)的規范使用,明確主辦各方的權益和義務,明確政治和法律責任,明確財務的收支及各主辦方的經濟責任和分成方式,和其他主辦單位共享活動的所有權和所涉內容的版權。
2. CCF和其他機構聯合主辦活動時,該機構須和CCF具有對等地位。
3. 確保CCF會員有權參加并享受費用優惠。
4. CCF須和其他主辦單位簽署包括上述內容的合作協議或備忘錄,規定各方權利和義務,共同負責學術、組織機構、活動的品質及宣傳推廣,共同承擔學術、政治、法律和經濟責任。合作協議或備忘錄須規定合作的期限。<回到頂部>
指CCF下屬機構或第三方機構實施CCF主辦的活動。
1. 承辦機構負責活動的組織、程序、推廣、后勤服務、財務、善后等事項。
2. 承辦機構對主辦單位負責。
3. 承辦機構須按照CCF關于舉辦活動的相關規則組織活動。
4.如承辦單位是第三方機構,當與CCF簽訂承辦協議。<回到頂部>
1. CCF在作為協辦單位前,應確認下列各條并確保CCF權益:
1)活動的主辦單位是否是CCF的合作伙伴;
2)主辦單位的知名度是否符合要求;
3)活動是否有足夠的知名度或有影響力;
4)活動是否對CCF品牌的提升及對CCF會員有價值;
5)活動經費是否有結余或是否分成。
2. CCF作為協辦單位時,主辦方必須承諾對CCF會員參會時的(注冊費)優惠。CCF一般應承擔推廣活動、推薦組織機構成員、推薦演講專家的義務,具體由合作條款規定。
3. CCF作為協辦單位時,CCF必須和主辦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或合作備忘錄,簽訂時,應注明政治、法律和經濟責任由主辦單位承擔,CCF不予承擔。
4. CCF下屬機構協辦其他主辦單位組織的活動時,應符合本節第1款各項條件,簽署合作備忘錄,并向CCF備案。<回到頂部>
1. CCF或下屬機構作為支持單位前,應確認以下各條:
1)活動的主辦單位或下屬機構是否和CCF有合作關系;
2)主辦單位的知名度是否足夠高;
3)活動的知名度是否足夠高并有足夠影響力;
4)支持該活動是否有助于雙方合作關系的發展。
2. 作為支持單位時,CCF和主辦單位須有文字確認函或備忘錄,其中應注明,CCF作為支持單位不承擔推廣、推薦組織機構成員及推薦演講專家的義務,不承擔政治、法律和經濟責任。
3. 作為支持單位,CCF和活動的主辦單位之間無財務關系,承辦單位對CCF會員參會注冊優惠作為可選項。
4. CCF下屬機構可支持其他主辦單位組織的活動,但須簽署備忘錄,并向CCF備案。<回到頂部>
1. CCF主辦和參與活動時,組織者必須正確使用且必須使用CCF中文全稱(或英文名稱及縮寫)及CCF標識(LOGO)。
2. CCF總部支持某活動時,該活動的主辦單位須按要求署名CCF全稱或縮寫并使用CCF LOGO。
3. CCF下屬機構作為某機構主辦的活動的支持單位時,須使用CCF全稱+下屬機構名稱,并可同時使用CCF標識,不得單獨使用CCF全稱或單獨使用該下屬機構名稱,也不得單獨使用CCF標識。
4. 除CCF下屬機構外,未經CCF書面授權使用CCF名稱(包括英文)、縮寫及LOGO視作對CCF的侵權。<回到頂部>
1. 中英文全稱:CCF+活動名稱。
2. 中英文縮寫(如有):CCF+活動縮寫。
3. 除活動已形成品牌并已得到總部的批準者外,活動名稱不得冠之以“中國”、“全國”等字樣。
4. 活動名稱須得到CCF總部的批準。
5. 對外宣傳活動時,須在醒目處顯示CCF標識(LOGO)。
1. CCF下屬機構每年向總部提交年度活動計劃,按本節所列流程進行審批,臨時舉辦的公開活動,應在舉辦前兩個月提交。審批通過后方可公開推廣。
2. CCF主辦活動時:
1)總部活動:由CCF秘書長審批。
2)專委活動:由CCF專委工委主任審批。
3)CCF會員活動中心活動:由會員與分部工作委員會主任審批。
4)YOCSEF及分論壇活動:CCF秘書長授權的人審批。
5)其他活動:由CCF秘書長或其授權的人審批。
3. CCF對所有主辦的活動進行統一編號。編號規則如下:
1)編號由四段組成:CCF-Type-YY-nnn。其中:“CCF”為字符,編號均有此字符;Type:CCF機構類別,表明是CCF哪類機構組織的活動;YY:年份的最后二位;nnn:序列號。
2)Type類別有:HQ:總部;TC:專委;Yo:YOCSEF;Ch:會員活動中心;Ot:其他。
3)未提交預算時,編號后有“p”字樣,表明預編號,提交預算并審核通過后,去掉p,成為正式活動編號。
4)協辦和支持時,無需編號。
4. CCF和其他機構聯合主辦活動時,審批流程與CCF主辦活動審批流程相同。
5. CCF協辦活動時:
1)總部協辦:由CCF秘書長審批。
2)CCF下屬分支機構協辦其他機構主辦的活動時,由該分支機構第一負責人審批。
6. 承辦CCF以外其他機構主辦的活動時:由CCF秘書長審批。
7. 支持CCF以外其他機構主辦的活動時:
1)總部名義支持由CCF秘書長審批。
2)分支機構支持由該分支機構第一負責人審批。
8. 審批周期:兩周之內。<回到頂部>
1. 本規定由秘書長會議制定,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2. 本規定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CCF秘書長協調解決。
注:
2013年2月1日秘書長會議制定。
2020年3月23日CCF秘書長會議修訂并通過。